中新網內江5月28日電 (唐強、李嘉)28日記者從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四川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特大製造、販賣毒品案,二十五名被告獲刑。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圍繞製造販賣毒品的數量,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是否具有立功、犯罪中止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形,以及提供製毒場所、制毒工具是否明知製造毒品等控辯焦點,進行了緊張而有序控辯。兩名被告人的辯護人關於其當事人在公安機關審訊過程中,不能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其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量刑的依據的辯護意見得到法庭的支持。
  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因證據不足申請撤回對被告人譚靜的起訴,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公訴機關撤回對譚靜的起訴,指控人數由原來的26名減少為25名。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以來,以戴勇(男、現年46歲、成都市人、無業)、漆成彬(男、現年46歲、自貢市人、無業)為首,龔勇(男,現年45歲,成都市人、無業)、劉譜(男、現年49歲,簡陽市人、無業)等人為骨幹的制毒團夥,先後在成都市成華區、武侯區、溫江區、青羊區,內江市市中區、東興區等城市居民小區和偏遠農村租住民房,採取化學方法製造出冰毒70餘千克,併在成都、內江等地予以販賣。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抓獲戴勇時當場從其攜帶的挎包內搜出仿“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5發。在抓獲劉譜時,當場搜出仿“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3發。經鑒定,戴勇、劉譜所持槍支均具有殺傷力。被告人戴勇、劉譜在內江制毒期間,因懷疑龔勇私自製造冰毒販賣牟利,遂邀約他人持棍棒對龔勇實施毆打,經法醫鑒定,龔勇傷情屬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勇、漆成彬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商議利用化學方法合成毒品並販賣的行為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戴勇掌握並教授他人制毒技術、具體組織、實施制毒、提供製毒資金、場所;漆成彬長期大量提供製毒原料,且負責銷售毒品,與戴勇均分利益;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龔勇、劉譜明知被告人戴勇製造冰毒,而學習制毒技術,接受安排參與制毒、購買制毒原料與販賣冰毒,其行為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其餘被告明知戴勇、劉譜等人製造毒品,或學習制毒技術、或提供製毒場所、或協助購買制毒原料及工具、或參與制造及販賣毒品,其行為分別構成製造、販賣、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戴勇、劉譜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支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戴勇、劉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對前述各被告人的相關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前勇犯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的證據不足,該項指控不成立。
  法院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以販賣、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戴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漆成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龔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劉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製造、販賣毒品等罪,判處嚴順彬、方建川、曾愛明、浦紹祥等4名被告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7名被告人分別因參與制造毒品、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被判處二年二個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部分財產或相應的罰金。(完)  (原標題:四川內江宣判一特大制販毒團夥案 25名被告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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